計量校準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1條 為了規范計量校準活動,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使計量工作適應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計量校準(以下簡稱“校準”),是指在規定的條件下為確定計量器具所指示的量值,與對應的計量標準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校準活動和對校準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計量校準公司,應當遵守本規定。但是,中國人民1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部門對其系統內校準活動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校準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儀器檢定證書是適合法制性、定期溯源的計量器具。檢定證書以檢定規程為依據,給出明確的結 論。由于嚴格按檢定規程執行,合肥計量,證書上給出的數據可能會較少,客戶有些不用的項目或數據超差一 點就會被判不合格(雖然其它合格的項目或數據仍然可利用)。 儀器校準證書適合需強調溯源的計量器具。校準證書以客戶所需校準的數據為主,計量檢測校準,給出相應的數據 和不確定度。校準是目前比較通用的計量器具溯源方式,由于通用性強已為大家所接受。校準證書 一般無結論,但客戶可以要求證書中給出相關數據符合性的說明(增加符合性的說明需客戶自行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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