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強制檢定收費后,計量檢定機構不再收取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費。這就需要使用單位,尤其是計量檢定機構正確判斷檢定的計量器具是屬于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或校準。但是關于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非強制檢定和校準,當前確實有許多人員包括檢定機構在內的一些專業人員,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概念。
首先明確檢定和校準的異同
“檢定”定義是:“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計量校準機構,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而“校準”定義是:“在規定的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裝置所指示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計量校準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1條 為了規范計量校準活動,滁州計量,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使計量工作適應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計量校準(以下簡稱“校準”),計量校準服務,是指在規定的條件下為確定計量器具所指示的量值,與對應的計量標準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校準活動和對校準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計量檢測機構,應當遵守本規定。但是,中國人民1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部門對其系統內校準活動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校準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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