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校準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1條 為了規范計量校準活動,六安校準檢測,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使計量工作適應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計量校準(以下簡稱“校準”),是指在規定的條件下為確定計量器具所指示的量值,測量儀器校準檢測,與對應的計量標準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校準活動和對校準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但是,中國人民1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部門對其系統內校準活動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校準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儀器校準定義:單獨地或連同輔助設備一起用以進行測量的器具(又稱為計量器具)。
儀器校準是用來測量并能得到被測對象量值的一種技術工具或裝置。它的主要特點為:
1用于校準;
2本身是一種技術工具或裝置。
在我國有關計量法律法規中,測量儀器稱為計量器具,即計量器具是儀器校準的同義語。
分類:測量儀器按其結構特點和計量用途分為測量用的儀器儀表,實物量具,儀器校準檢測,標準物質及測量系統(或裝置)。
1.實物量具:使用時以固定形態復現或提供給定量的一個或多個已知值的器具。
2.測量用的儀器儀表: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可以有不同的命名方法,通常為:以被測量的量的名稱來命名,以涉及到的測量原理來命名,以儀器發明者名字來命名,以制造商或制造商選定的商品名稱來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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