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儀器校準的周期
在確定儀器校準周期以后,要先進行若干周期的試用,再考核,考核辦法就看統計周期的合格率是否是規定的范圍以內,如果在范圍內,認定評定合理,如果不在范圍中,視為周期評定不夠合理,也能夠依照計量的器具抽檢的合格率對周期評定合理與否進行考核。
能夠依照實際的周期檢查合格率對周期合理性進行分析,偏長還是過短。很明顯的,周期偏長即可縮短,偏短就要適當的加長,調整單位是“月”,蕪湖計量校準,通常可以三個月向四個月或者六個月調整,六個月向九個月或者十二個月調整,十二個月向十八個月或者二十四個月調整,縮短周期也是如此。
計量校準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1條 為了規范計量校準活動,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使計量工作適應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計量校準服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計量校準(以下簡稱“校準”),是指在規定的條件下為確定計量器具所指示的量值,計量校準公司,與對應的計量標準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校準活動和對校準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計量儀器校準,應當遵守本規定。但是,中國人民1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部門對其系統內校準活動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校準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您好,歡迎蒞臨合肥科準,歡迎咨詢...
![]() 觸屏版二維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