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校準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1條 為了規范計量校準活動,計量檢測,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使計量工作適應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計量校準(以下簡稱“校準”),是指在規定的條件下為確定計量器具所指示的量值,與對應的計量標準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校準活動和對校準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但是,中國人民1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部門對其系統內校準活動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校準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計量和校準都是為了實現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準確,本質上就是確保計量器具和國際質量原器和國際米原器等國際標準一致,實現國際貿易的簡單便利。經研究檢定可以發現,它帶有一種計劃經濟的上下級管理思維,計量校準服務,根據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它把國家計量基準到各等級的計量標準直到工作計量器具分成各種等級,規定了什么等級的計量標準可以傳遞什么等級的下級標準或工作計量器具,具有嚴格的等級性,上級對下級計量檢定是一種具有法官評判性的居高臨下的成分。它認為與國際米原器(此處僅以長度計量為例)的數值越接近,計量等級就越高,滁州計量,由此確定準確度等級,甚至根本不考慮儀器的時間穩定性。因為構成標準器的物質會隨著時間而老化,特別是現在普遍電子化的時代,電子元件的老化影響著儀器的穩定性,而穩定性恰恰是標準器應該考慮的問題。另外,計量檢測公司,一個計量器具聲明的計量技術性能(即技術指標)就是評判合格與否的依據,一旦不符合技術指標,計量器具就不能使用,這種判斷對非強制檢定類的計量器具非常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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