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計量法上世紀八十年代頒布時國內尚無“計量校準”一說,只有“計量檢定”,因此國家質檢總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發布的《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規定: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安徽計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計量校準公司,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計量檢測公司,任何單位不得干涉。”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具有多參數、測量數據自動采集和計算機處理等多功能的計量檢測設備不斷出現,30%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的檢定往往沒有現成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可作為依據。計量技術機構采用校準的方法對其計量量值進行溯源,計量校準,對其功能進行檢查,出具的是計量校準證書。而計量校準證書一般不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作為計量儀器的管理者或使用者如何對校準結果進行正確判別和確認是當前企業計量人員極為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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