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計量法上世紀八十年代頒布時國內尚無“計量校準”一說,只有“計量檢定”,計量校準機構,因此國家質檢總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發布的《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規定: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計量檢測公司,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計量檢測機構,任何單位不得干涉。”
實施計量檢測的方式
檢定是指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它是進行量值傳遞的重要形式,合肥計量,也是保證量值準確一致的重要措施,檢定必須依據《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檢定過程中必須執行《檢定規程》。計量檢定實施屬地管理,各檢定機構只能在授權的區域范圍內開展檢定工作,計量器具使用者應該根據計量檢定證書規定的有效期實施周期檢定。檢定是由國家計量行政部門授權開展的量值溯源工作,只能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授權機構,通過建立計量標準,在授權的區域內開展工作。而建立計量標準屬于行政許可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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