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計量法上世紀八十年代頒布時國內尚無“計量校準”一說,安徽計量校準,只有“計量檢定”,因此國家質檢總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發布的《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規定: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
儀器校準定義:單獨地或連同輔助設備一起用以進行測量的器具(又稱為計量器具)。
儀器校準是用來測量并能得到被測對象量值的一種技術工具或裝置。它的主要特點為:
1用于校準;
2本身是一種技術工具或裝置。
在我國有關計量法律法規中,測量儀器稱為計量器具,計量校準服務公司,即計量器具是儀器校準的同義語。
分類:測量儀器按其結構特點和計量用途分為測量用的儀器儀表,實物量具,標準物質及測量系統(或裝置)。
1.實物量具:使用時以固定形態復現或提供給定量的一個或多個已知值的器具。
2.測量用的儀器儀表: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可以有不同的命名方法,計量校準公司,通常為:以被測量的量的名稱來命名,以涉及到的測量原理來命名,以儀器發明者名字來命名,以制造商或制造商選定的商品名稱來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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