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80年代以前,我國只有計量檢定的概念,沒有校準的概念。當時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政府是計劃經濟的主體,計量工作屬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為。在此階段,計量校準檢測,我們認為計量工作不僅是科技工作,更是行政執1法工作。《計量法》于1985年頒布實施,是典型的器具法,有深刻的計劃經濟烙印。在《計量法》中,只有檢定而沒有校準,所有的測量器具都必須依法檢定,按照檢定規程來完成技術操作并判斷被檢計量器具合格與否。企業和用戶是按照條塊分割的計量體系布局,將計量器具和測量儀器送當地計量技術機構檢定的。
檢測設備及計量器具管理制度
目的:對檢測設備進行管理,確保檢測結果的準確性,以保證產品質量。
范圍:本公司所有計量及檢測設備及器具。
職責:技質部:負責設備的保管使用,登記造冊,淮北校準檢測,并制定臺帳和操作規程,以及設備的檢定周期,計量校準檢測公司,以使用權檢測設備及器具一直在有效期內。定期做好需自校的設備的自校工作。
供銷部:負責設備及器具的采購及送檢。 管理要求: 1采購 如需采購新有檢測設備及器具,由使用人根據需要向技質部負責人提出申請,儀器校準檢測,由技質部負責人向供銷部提出,由供銷部負責采購。如采購設備價格較高供銷部應向總經理提示,經批準后方可進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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