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計量校準單位,對計量人員有以下幾種考核形式和證明方式: (1)按國家、地方及部門檢定規程對計量設備進行檢定的人員,合肥計量,應按國家制訂的有關檢定員管理辦法,按所能夠從事的檢定項目進行考核,合格者頒發檢定員證。單位主管部門頒發和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兩種形式。檢定員證書上應標明所能進行的檢定項目。 執行國家、地方及部門校準規范對計量設備進行校準人員,可參照檢定人員考核發證辦法取得校準人員證。
對既無檢定規程、又無校準規范的計量設備,計量檢測公司,可由本單位編制校準規范,并對從事此項計量設備校準的人員進行考核,由本單位頒發校準人員證。 對于用測試、校驗、比對等方法確認計量設備計量特性的人員,也可按上述方法取得資格證明。
實驗室開展內部校準有如下要求:
(1)實施內部校準的人員,應經過相關計量知識、校準技能等必要的培訓、考核合格 并持證或經授權。 (2)實驗室實施內部校準的校準環境、設施應滿足校準方法的要求。(3) 實施內部校準應按照校準方法要求配置和使用參考標準和/或標準物質(計量標準)以及輔助設備,其量值溯源應滿足CNAS-CL01第5.6條“測量溯源性”和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的要求。(4)實施內部校準應優先采用標準方法,當沒有標準方法時,可以使用自編方法、測 量設備制造商推薦的方法等非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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