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計量檢定的機構必須滿足四個基本條件:
(1)有經過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授權部門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該計量標準一定是在檢定合格的周期內;
(2)有可依據的有效的計量檢定規程;
(3)有經過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人員;
(4)檢定傳遞的量值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檢定系統》所規定的準確度等級劃分要求。
經計量檢定的計量器具,計量校準實驗室,檢定機構要出具合格與否的證明(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證明其各項計量特性是否已經符合法定管理的要求。
計量儀器檢定/校準
1、儀器送檢(由業務市場部統一受理和協調安排)
客戶應在儀器設備檢定周期到期前二十日內與我所業務市場部聯系檢測事宜,計量校準公司,經協商確認后,宣城計量校準,將待檢儀器送至我所收發室,填寫送檢協議書,儀器設備計量校準,辦理儀器驗收手續; 十五個工作日后可憑協議書到收發室或通過電話查詢檢測完成情況。檢測完成后,客戶憑協議書到收發室領取儀器和證書。
2、檢定/校準周期(從委托之日起到完成檢定/校準并出具證書之日止)一般為十五個工作日。
3、證書和儀器的管理
客戶須在檢畢后三十日內領取儀器證書,超過六個月未領取的儀器按無人認領處理。
4、對于校準有特殊要求的須填寫委托書,并應有客戶的簽字確認。
您好,歡迎蒞臨合肥科準,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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