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計量檢定的機構必須滿足四個基本條件:
(1)有經過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授權部門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宣城計量校準,該計量標準一定是在檢定合格的周期內;
(2)有可依據的有效的計量檢定規程;
(3)有經過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人員;
(4)檢定傳遞的量值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檢定系統》所規定的準確度等級劃分要求。
經計量檢定的計量器具,檢定機構要出具合格與否的證明(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計量校準實驗室,證明其各項計量特性是否已經符合法定管理的要求。
建立儀器校準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須重視計量標準日常管理工作,不要將建立計量標準經考核審批后,儀器計量校準,就算完事,而應建立日常維護管理制度。如:
1.儀器校準的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是滯增加或更換;是否按周期檢定等。
2.儀器校準的檢定人員是否變化。
3.儀器校準中的檢定規程是否變化。
4.儀器校準標準是否有效期滿,并提出復查等申請。
5.儀器校準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的檢定證書是否有效期滿等。
將變化的情況填入《計量標準履歷書》。對計量標準器在兩次周期檢定之間進行運行檢查,參加量值比對,計量標準穩定度試驗,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試驗等相關材料進行記錄和整理,對整個計量標準檔案進行歸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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