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校準產品檢測報告可以給客戶嗎?
根據國務1院503號令)《國務1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江西計量校準,不得銷售。”
一個檢驗報告是有實效期的,如果你生產的產品,有檢測報告,儀器計量校準檢測,完全可以給購買你產品的客戶一份復印件啊,當然如果客戶要原件的話,你可以在送樣到檢測中心檢驗時提出對該產品的檢驗報告多出幾份備用(要收費工本用的),送給客戶完全沒問題
計量校準工作條件的特性
1.額定操作條件:計量校準儀器的規定計量特性處于給定極限內的使用條件。一般規定被測量和影響量的范圍或額定值。
2.極限條件:計量校準儀器的規定計量特性不受損也不降低,其后仍可在額定操作條件下運行而能隨的極端條件。極限條件可包括被測量和影響量的極限值。對儲存運輸和運行的極限條件可以各不相同。
3.參考條件:為測量儀器的性能試驗或為測量結果的相互比較而規定的使用條件。一般包括作用于測量儀器的影響量的參考值或參考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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