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準不應與測量系統的調整及常錯誤
⒈校準可以用綜述、校準函數、校準圖、校準曲線或校準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況下,計量檢定機構,它可以包括對具有測量不確定度的示值的修正,計量校準公司,加修正值或乘修正因子。
⒉校準不應與測量系統的調整及常錯誤稱作的“自校準”相混淆,也不要與檢定相混淆。
⒊通常,只把上述定義中的第1步認為是校準。
基本要求
校準應滿足的基本要求如下:
⑴環境條件 校準如在實驗室進行,計量檢測中心,則環境條件應滿足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中要求的溫度、濕度等規定。校準如在現場進行,則環境條件以能滿足儀表現場使用的條件為準。
⑵儀器 作為校準用的標準儀器其誤差限應是被校表誤差限的1/3~1/10。
執行計量檢定的機構必須滿足四個基本條件:
(1)有經過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授權部門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合肥計量,該計量標準一定是在檢定合格的周期內;
(2)有可依據的有效的計量檢定規程;
(3)有經過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人員;
(4)檢定傳遞的量值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檢定系統》所規定的準確度等級劃分要求。
經計量檢定的計量器具,檢定機構要出具合格與否的證明(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證明其各項計量特性是否已經符合法定管理的要求。
您好,歡迎蒞臨合肥科準,歡迎咨詢...
![]() 觸屏版二維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