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校準產品檢測報告可以給客戶嗎?
根據國務1院503號令)《國務1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計量儀器校準,不得銷售。”
一個檢驗報告是有實效期的,如果你生產的產品,有檢測報告,完全可以給購買你產品的客戶一份復印件啊,當然如果客戶要原件的話,計量檢測機構,你可以在送樣到檢測中心檢驗時提出對該產品的檢驗報告多出幾份備用(要收費工本用的),送給客戶完全沒問題
儀器校準的精度必須遠遠高于被測儀器的精度。不要忘了,合肥計量,標準也存在容差。如果被測設備(DUT)的容差范圍與標準的容差范圍重疊,就不能實現完全校準。這正是校準時通常要求標準的精度至少比DUT的精度高10倍的原因。如果標準的容差非常確定、足夠小,計量檢測公司,就能夠調節DUT,防止其在兩次校準期間由于正常漂移而造成讀數超標。當校準采用1新技術的儀器時,標準的精度不可能比其高10倍。根據實踐經驗,可使用比精度高4倍的標準,但要配合更復雜的過程,包括與其它標準進行交叉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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