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準不應與測量系統的調整及常錯誤
⒈校準可以用綜述、校準函數、校準圖、校準曲線或校準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況下,它可以包括對具有測量不確定度的示值的修正,加修正值或乘修正因子。
⒉校準不應與測量系統的調整及常錯誤稱作的“自校準”相混淆,也不要與檢定相混淆。
⒊通常,只把上述定義中的第1步認為是校準。
基本要求
校準應滿足的基本要求如下:
⑴環境條件 校準如在實驗室進行,則環境條件應滿足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中要求的溫度、濕度等規定。校準如在現場進行,淮北計量校準,則環境條件以能滿足儀表現場使用的條件為準。
⑵儀器 作為校準用的標準儀器其誤差限應是被校表誤差限的1/3~1/10。
期間核查的方法通常有三種:溯源法、留樣比較法和對比法。
(1)溯源法:此核查方法是利用實驗室建立的高一等級計量標準對核查標準(也就是低一等級計量標準)進行核查。該核查方法依據相應的校準規程或者校準規程經行測量,通常只做主要的技術參數。數據記錄按照校準規程或校準規程所規定的格式填寫。
(2)留樣比較法:此核查方法是選定某一計量性能較穩定的被測對象作為核查樣品,儀器計量校準檢測,通過用被核查標準對其進行測量,計量校準實驗室,發現被核查計量標準的異常變化。
(3)對比法:此核查方法是選定與核查標準同一精度且計量性能穩定(或者剛校準合格)的計量標準對同一砝碼(低等級)進行測量,通過相互對比發現核查標準的異常變化.原則上,任何一個需要期間核查的設備都可以采用上述方法中的任何一種,但是由于每個實驗室的實際情況不同,選擇合適的方法就成為一項很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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