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檢定是指計量標準或工作計量器具必須定期定點地由法定的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范圍有:
一、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
二、部門和企事業單使用的1高計量標準器具
三、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等方面的列入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可以由本單位自行定期限的檢定,本單位不能檢定的由有權開展量值傳遞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在按ISO9000系列標準進行質量認證和計量檢測體系確認及日常計量工作中,目前對這三種方式的理解和要求十分混亂,主要有三種錯誤傾向:一是將新形勢下的要求籠統地套成檢定和依法管理;二是不顧國情,機械地套用ISO有關標準詞句,無法與現實對應;三是無視檢定、校準、校驗的區別,相互代用混用。 我認為,在與國際接軌中,計量公司,既要積極學習國外先進經驗,又要敢于堅持自己的長處。具體地說,對國家規定強檢的,應依法實施強制檢定,對強檢方法、范圍,巢湖計量,國家也應根據發展及時調整;對強檢以外的,應允許企業根據不同需要和條件采取檢定、校準、校驗、測試、比對等形式。在目前一般情況下,應首先選用檢定和校準,計量中心,以利過渡。當必須采用其它形式時,也應盡量利用已有檢定的成果和經驗,在已有檢定規程時,盡量在原規程基礎上裁剪和/或修改,只有在無規程時才需單獨制定有關文件。要注意這些形式應按一定規范有步驟地逐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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