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ISO9000系列標準進行質量認證和計量檢測體系確認及日常計量工作中,目前對這三種方式的理解和要求十分混亂,主要有三種錯誤傾向:一是將新形勢下的要求籠統地套成檢定和依法管理;二是不顧國情,機械地套用ISO有關標準詞句,無法與現實對應;三是無視檢定、校準、校驗的區別,儀器計量校準公司,相互代用混用。 我認為,計量校準機構,在與國際接軌中,既要積極學習國外先進經驗,又要敢于堅持自己的長處。具體地說,對國家規定強檢的,應依法實施強制檢定,計量校準公司,對強檢方法、范圍,國家也應根據發展及時調整;對強檢以外的,應允許企業根據不同需要和條件采取檢定、校準、校驗、測試、比對等形式。在目前一般情況下,應首先選用檢定和校準,以利過渡。當必須采用其它形式時,也應盡量利用已有檢定的成果和經驗,在已有檢定規程時,合肥計量校準,盡量在原規程基礎上裁剪和/或修改,只有在無規程時才需單獨制定有關文件。要注意這些形式應按一定規范有步驟地逐步實行。
校準與檢定的主要區別:
(1)校準不具有法制性,是企業自愿溯源的行為,而檢定則具有法制性,是屬法制計量管理范疇的執1法行為。
(2)校準主要用以確定測量器具的示值誤差,而檢定是對測量器具的計量特性及技術要求的全1面評定。
(3)校準的依據是校準規范、校準方法,可作統一規定,也可自行制定。檢定的依據必須是計量檢定規程,不能自行制定。
(4)校準不判斷測量器具合格與否,但當需要時,可確定測量器具的某—性能是否符合預期的要求。檢定要對所檢的測量器具作出合格與否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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