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要有相應的檢測、校準經歷,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項目是實驗室經常開展的、成熟的、主要業務范圍內的主要項目,不經常開展的項目,比如一個月少于一次的項目不接受認可;
2.不接受實驗室只申請非主要業務的項目,例如生產企業的實驗室不申請其生產的產品的檢測,計量校準檢測技術,僅申請原材料(進貨)檢測或環保監測(如水質)檢測;
3.不允許實驗室僅申請某一產品的非主要檢測項目,例如某一產品的外觀檢測(目測)、標志檢測等。
4.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抽樣(采樣)能力,計量校準檢測中心,抽樣(采樣)能力要與相應的檢測能力同時申請認可。
5.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判定標準,要與相應的檢測能力(標準)同時申請認可。
6.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儀器方法通則, 要與相應的樣品前處理能力 (標準)同時申請認可。
7.對于未獲批準的標準、規范(含標準報批稿),計量校準檢測公司,不接受作為標準方法申請認可,實驗室可以作業指導書(SOP)等非標方法形式申請認可,但要注意非標方法必須按照認可準則要求經過嚴格確認。
8.檢測、校準經歷不要求一定是對外出具的檢測報告、校準證書(可以是內部的類似于練兵的實驗)
實驗室申請的檢測/校準能力應為經常開展且成熟的項目。 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理解檢測、校準經歷:
1.對于不申請實驗室的主要業務范圍,只申請次要工作領域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2.對于雖然申請了主要業務范圍,但不申請其中的主要項目,只申請認可次要項目的,淮北計量校準檢測,原則上不予受理。
3.對所申請認可的能力,實驗室應有足夠的、持續不斷的檢測經歷予以支持。如近兩年沒有檢測/校準經歷,該能力不予受理。
4.實驗室不經常進行的檢測或校準活動,如每個月低于1次,應在認可申請時提交近期方法驗證和相關質控記錄。如實驗室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果的準確性,該能力不予受理。
5.對特定檢測或校準項目,實驗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樣品太少,無法建立質量監控措施的,原則上該能力不予受理,除非實驗室能夠提供其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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