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準: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參考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1)校準是非強制性的,安徽儀器計量校準,是企業自主行為;
(2)校準是市場行為,自愿尋求溯源;
(3)校準數據給出被測量的示值,也可給出示值的修正值;
(4)校準結果要給出測量不確定度;
(5)國際上一些通用做法,對測量儀器校準后,給出校準結果,不判定合格與否,不給出校準的有效期。判定儀器是否合格由使用者自己判定。
實驗室申請的檢測/校準能力應為經常開展且成熟的項目。 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理解檢測、校準經歷:
1.對于不申請實驗室的主要業務范圍,只申請次要工作領域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2.對于雖然申請了主要業務范圍,檢測儀器計量校準機構,但不申請其中的主要項目,只申請認可次要項目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3.對所申請認可的能力,實驗室應有足夠的、持續不斷的檢測經歷予以支持。如近兩年沒有檢測/校準經歷,該能力不予受理。
4.實驗室不經常進行的檢測或校準活動,如每個月低于1次,儀器計量校準機構,應在認可申請時提交近期方法驗證和相關質控記錄。如實驗室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果的準確性,儀器計量校準公司,該能力不予受理。
5.對特定檢測或校準項目,實驗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樣品太少,無法建立質量監控措施的,原則上該能力不予受理,除非實驗室能夠提供其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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