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準檢驗儀器有以下情況發生:
1.改變試劑的種類,或者批號;如果實驗室能說明改變試劑批號并不影響結果的范圍,則可以不進行校準。
2.校準檢驗儀器儀器或者檢驗系統進行過一次大的預防性維護或者更換了重要部件,這些都有可能影響檢驗性能。
3.質控反映出異常的趨勢或偏移,或者超出了實驗室規定的接受限,采取一般糾正措施后,不能識別出和糾正問題時。
4.所有進行過的校準和校準驗證工作都必須記錄并寫成文件。
實驗室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要有相應的檢測、校準經歷,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項目是實驗室經常開展的、成熟的、主要業務范圍內的主要項目,不經常開展的項目,儀器計量校準中心,比如一個月少于一次的項目不接受認可;
2.不接受實驗室只申請非主要業務的項目,儀器計量校準檢測,例如生產企業的實驗室不申請其生產的產品的檢測,僅申請原材料(進貨)檢測或環保監測(如水質)檢測;
3.不允許實驗室僅申請某一產品的非主要檢測項目,例如某一產品的外觀檢測(目測)、標志檢測等。
4.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抽樣(采樣)能力,儀器計量校準公司,抽樣(采樣)能力要與相應的檢測能力同時申請認可。
5.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判定標準,要與相應的檢測能力(標準)同時申請認可。
6.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儀器方法通則,蕪湖儀器計量校準, 要與相應的樣品前處理能力 (標準)同時申請認可。
7.對于未獲批準的標準、規范(含標準報批稿),不接受作為標準方法申請認可,實驗室可以作業指導書(SOP)等非標方法形式申請認可,但要注意非標方法必須按照認可準則要求經過嚴格確認。
8.檢測、校準經歷不要求一定是對外出具的檢測報告、校準證書(可以是內部的類似于練兵的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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