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設備檢定或校準后,檢測計量單位,如不能達到使用要求,實驗室應立即停止使用該設備,可能時應進行隔離和粘貼“禁用”的紅色標識,防止其他人員誤用。同時,實驗室應追溯這些缺陷或偏離對之前檢測、校準結果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應確定追溯時間,如果該儀器設備在上次檢定或校準之后未實施期間核查,則需要追溯上次檢定或校準之后的所有檢測結果;如果該儀器設備在上次檢定或校準之后實施了期間核查且結論是“可信”,檢測計量服務,則只需追溯期間核查之后的檢測結果。這也是強調實驗室應有選擇地對儀器設備實施期間核查的重要原因。
實驗室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要有相應的檢測、校準經歷,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項目是實驗室經常開展的、成熟的、主要業務范圍內的主要項目,不經常開展的項目,比如一個月少于一次的項目不接受認可;
2.不接受實驗室只申請非主要業務的項目,例如生產企業的實驗室不申請其生產的產品的檢測,僅申請原材料(進貨)檢測或環保監測(如水質)檢測;
3.不允許實驗室僅申請某一產品的非主要檢測項目,蚌埠檢測計量,例如某一產品的外觀檢測(目測)、標志檢測等。
4.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抽樣(采樣)能力,抽樣(采樣)能力要與相應的檢測能力同時申請認可。
5.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判定標準,要與相應的檢測能力(標準)同時申請認可。
6.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儀器方法通則, 要與相應的樣品前處理能力 (標準)同時申請認可。
7.對于未獲批準的標準、規范(含標準報批稿),檢測計量機構,不接受作為標準方法申請認可,實驗室可以作業指導書(SOP)等非標方法形式申請認可,但要注意非標方法必須按照認可準則要求經過嚴格確認。
8.檢測、校準經歷不要求一定是對外出具的檢測報告、校準證書(可以是內部的類似于練兵的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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