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準的對象是屬于強制性檢定之外且沒有計量檢定規程或現行檢定規程不適應以及無手段檢定的計量器具。檢定的對象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1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1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工作計量器具,儀器計量校準中心,實行強制檢定。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當要求符合性判定時,在考慮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時通常有以兩種方式:
(1)將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考慮到判定條件中,即縮小用于符合性判斷的區間,儀器計量校準單位,以達到消除不確定度影響的目的,但該方法實際上是加嚴了判定條件,儀器計量校準檢測檢定,容易增加合格計量器具的誤判概率,其具體做法可由式(1)說明。
-MPE+U(y)≤E≤MPE-U(y) (1)
式中:U(y)——具有一定包含概率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E——示值誤差;MPE——示值1大允許誤差。
(2)按判定條件的1/3~1/10的比例選擇測量標準,合肥儀器計量校準,或者說測量標準的擴展不確定度或1大允許誤差為被檢計量器具1大允許誤差的1/3~1/10,這時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對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影響就可忽略,即測量結果受測量標準的影響可不再考慮,其具體原因可通過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和被校準計量器具的不確定度的相互關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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