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準的依據是校準規范或校準方法,可采用國家統一規定也可自行制定。在校準規范中,可規定校準程序、方法、校準周期、校準記錄及標識等方面的要求。檢定的依據是按法定程序審批公布的現行有效的計量檢定規程。通常對計量檢測設備的檢定周期、計量特性、檢定項目、檢定條件、檢定方法及檢定結果等作出規定。計量檢定規程可分為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三種。這些規程是由國家授權的計量部門統一制定的,任何企業和其他實體是無權制定檢定規程的。
實驗室申請的檢測/校準能力應為經常開展且成熟的項目。 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理解檢測、校準經歷:
1.對于不申請實驗室的主要業務范圍,實驗室計量校準檢測,只申請次要工作領域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2.對于雖然申請了主要業務范圍,但不申請其中的主要項目,計量校準檢測機構,只申請認可次要項目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3.對所申請認可的能力,實驗室應有足夠的、持續不斷的檢測經歷予以支持。如近兩年沒有檢測/校準經歷,該能力不予受理。
4.實驗室不經常進行的檢測或校準活動,如每個月低于1次,計量校準檢測公司,應在認可申請時提交近期方法驗證和相關質控記錄。如實驗室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果的準確性,該能力不予受理。
5.對特定檢測或校準項目,實驗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樣品太少,安慶計量校準檢測,無法建立質量監控措施的,原則上該能力不予受理,除非實驗室能夠提供其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記錄。
您好,歡迎蒞臨合肥科準,歡迎咨詢...
![]() 觸屏版二維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