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準不具有強制性,是按校準規范步驟進行檢測,不一定全項。檢定具有強制性,是按照國家計量系統表進行,按計量檢定規程步驟進行全項檢測,具有法律效力。校準的主體是具有校準資格的人員。檢定的主體是從事檢定的工作人員必須是經考核合格,并持有有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檢定員證。校準的方式可以采用自校、外校的方式進行。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采用自校的方式對計量器具進行校準,實驗室儀器校準,可以節省大量費用。檢定必須到有資格的計量行政部門或法定授權的單位進行。
實驗室申請的檢測/校準能力應為經常開展且成熟的項目。 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理解檢測、校準經歷:
1.對于不申請實驗室的主要業務范圍,只申請次要工作領域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2.對于雖然申請了主要業務范圍,但不申請其中的主要項目,儀器校準單位,只申請認可次要項目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3.對所申請認可的能力,實驗室應有足夠的、持續不斷的檢測經歷予以支持。如近兩年沒有檢測/校準經歷,該能力不予受理。
4.實驗室不經常進行的檢測或校準活動,如每個月低于1次,計量儀器校準,應在認可申請時提交近期方法驗證和相關質控記錄。如實驗室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果的準確性,該能力不予受理。
5.對特定檢測或校準項目,宿州儀器校準,實驗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樣品太少,無法建立質量監控措施的,原則上該能力不予受理,除非實驗室能夠提供其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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