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申請的檢測/校準能力應為經常開展且成熟的項目。 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理解檢測、校準經歷:
1.對于不申請實驗室的主要業務范圍,只申請次要工作領域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2.對于雖然申請了主要業務范圍,計量校準檢測,但不申請其中的主要項目,只申請認可次要項目的,校準檢測中心,原則上不予受理。
3.對所申請認可的能力,安徽校準檢測,實驗室應有足夠的、持續不斷的檢測經歷予以支持。如近兩年沒有檢測/校準經歷,該能力不予受理。
4.實驗室不經常進行的檢測或校準活動,如每個月低于1次,應在認可申請時提交近期方法驗證和相關質控記錄。如實驗室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果的準確性,該能力不予受理。
5.對特定檢測或校準項目,實驗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樣品太少,無法建立質量監控措施的,原則上該能力不予受理,除非實驗室能夠提供其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記錄。
檢定中使用的計量參考標準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檢定周期將其定期送至上一級國家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計量檢定,并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所有計量檢測設備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自校或檢定。未經計量檢定合格或已超過有效期的儀器設備不得正式投入檢測活動。當發現計量檢測設備經自校、檢定不合格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報告技術負責人經批準后,并做好停用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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