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中使用的計量參考標準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檢定周期將其定期送至上一級國家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計量檢定,檢測檢定中心,并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所有計量檢測設備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自校或檢定。未經計量檢定合格或已超過有效期的儀器設備不得正式投入檢測活動。當發現計量檢測設備經自校、檢定不合格時,安徽檢測檢定,應立即停止使用,儀器檢測檢定,報告技術負責人經批準后,并做好停用標志。
校準的對象是屬于強制性檢定之外且沒有計量檢定規程或現行檢定規程不適應以及無手段檢定的計量器具。檢定的對象是我國計量法明確規定的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1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1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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