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計量器具的使用者認為,儀器經過校準后就準確了,當校準人員向他(她)說明儀器示值超差后,校準檢測單位,總是認為計量校準就是要把儀器“校”準了才算是校準,如果儀器不準就應該“校”準了,否則對所做的校準工作不予認可,在需要簽字的確認單上不簽字,造成雙方對立。實際上計量器具使用者是錯誤地理解了校準的含義,將對儀器的超差調整與校準混淆在一起,因為JJF1001-2011之4.10就有明確說明,即“校準不應與測量系統的調整(常被錯誤稱為自校準)相混淆,也不應與校準的驗證相混淆”。
在通用技術要求方面,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均有規定,合肥校準檢測,并作為一個檢定項目。主要是進行外觀檢查,儀器校準檢測,而企業校準并不一定把外觀要求作為必要檢查項目,如對電 能表、蒸汽流量計和壓力表的周期校準,外觀檢查是沒有意義的,但對新采購的計量器具的入庫驗收校準和對外觀有重要要求的計量器具校準,特別是實行一次性校 準的簡易計量器具,外觀檢查是必要的,如對玻璃棒式溫度計、酒精計、玻璃量器的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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