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現場校準的計量器具,計量儀器校準檢測,校準條件的控制應盡可能與實際使用條件保持基本一致,這是面向任務校準的要求。正常情況下計量器具的校準規范中會有對校準條件(環境條件)的具體規定,校準工作應在滿足這一條件下進行,此時的測量不確定度可以按照預期的要求給出,合肥計量校準檢測,但是很多計量器具(特別是工作用計量器具)的使用條件與要求的校準條件存在差異,造成校準條件下獲得的校準結果在實際使用條件下使用時,需要使用者對這一條件差異帶來的量值變化進行評估或修正,如溫度誤差的評估或修正等。這些技術性的評價活動往往對計量器具使用者來說是有一定困難的,儀器計量校準檢測,如果這一評估不理想,在使用校準證書中的數據時,計量校準檢測實驗室,就有可能帶來系統誤差的影響。
一些計量器具的使用者認為,儀器經過校準后就準確了,當校準人員向他(她)說明儀器示值超差后,總是認為計量校準就是要把儀器“校”準了才算是校準,如果儀器不準就應該“校”準了,否則對所做的校準工作不予認可,在需要簽字的確認單上不簽字,造成雙方對立。實際上計量器具使用者是錯誤地理解了校準的含義,將對儀器的超差調整與校準混淆在一起,因為JJF1001-2011之4.10就有明確說明,即“校準不應與測量系統的調整(常被錯誤稱為自校準)相混淆,也不應與校準的驗證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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